南京三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三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002执保185号
申请人南京三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中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三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南京三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三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南京三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名下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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