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环新减振器厂(普通合伙)与南京三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5974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上海青浦环新减振器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其根,李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三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上海青浦环新减振器厂(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南京三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59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三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10,885.66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青浦环新减振器厂(普通合伙)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三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价值810,885.6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志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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