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21民初6857号
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722.3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庄碧山
书记员 曾 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