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21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美仁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6747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521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给付22282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24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主动履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邮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无异议。 综上,本院认为,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