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538号之一
原告:兴化市**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迎宾大道万源商贸城C10-6号。
经营者:***,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罗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发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美仁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遣***社区中兴路11号城市山海中心C栋6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兴化市**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兴化市**不锈钢经营部于202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不锈钢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不锈钢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兴化市**不锈钢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