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711民初1508号
原告:***,女,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丈夫),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一礼,铜陵市郊区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周潭镇明星商贸城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