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何宏信、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11执35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何宏信,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皖071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9月0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星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62177883024005958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21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