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民初2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告:***,男,1990年3月1日出生,住阳新县。
被告:湖北鑫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经济开发区用录村田家畈组。
法定代表人:刘高武,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鑫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虞志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