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875无锡市南泉新达化工容器装备厂与山西长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7875号
原告:无锡市南泉新达化工容器装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阳路9-1。
投资人:许越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长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曲沃县西宁村南晋韩路北。
法定代表人:*九林。
原告无锡市南泉新达化工容器装备厂与被告山西长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南泉新达化工容器装备厂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南泉新达化工容器装备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南泉新达化工容器装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市南泉新达化工容器装备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