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长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2民初2790号
原告: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平乐镇张盘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燕,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长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曲沃县西宁村晋韩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长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2020年1月7日原告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已私下达成和解而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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