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长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1民初1455号
原告:内蒙古中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095554072T。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千里镇高效农业园区团结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甘孝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长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179420111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10199610677478。
原告内蒙古中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长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11月5日,原告内蒙古中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中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中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建军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佐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