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8民初2542号
原告:太原巨目标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
被告:山西华盈时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太原市好饰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某。
原告太原巨目标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盈时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好饰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太原巨目标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巨目标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1元,予以免交。原告太原巨目标牌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138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康 永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