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盈时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盈时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和信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6民初2065号******
原告:山西华盈时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14层1401室-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华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和信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新和路9号4幢3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太原和信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太原和信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华盈时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和信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山西华盈时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原告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合同》的反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以兴业银行融资款项的20%即40万元作为保证金向原告缴纳,原告在兴业银行的融资业务期满后,可向被告申请退还保证金,被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另外原告还向被告提供两套房屋作为抵押。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告缴纳保证金,同时获得兴业银行200万元贷款,后原告按时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1月3日,原告与兴业银行续贷一年,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11月2日,后原告向兴业银行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向原告退还40万元保证金,被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太原和信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已于2015年搬至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14层1401室-1号,该地址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应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靳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