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瑞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瑞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211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瑞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澹台运发,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瑞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