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娄中立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奇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人桥居委会金利达市场25栋。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娄底奇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90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娄底奇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系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原告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事故伤害应先按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认为,上诉人未曾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技术工人聘用合同书》,该合同系被上诉人伪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原审法院作出错误裁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其为娄底奇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做工受伤为由,起诉要求赔偿。经查,虽然***否认与娄底奇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了《技术工人聘用合同书》,但经原审法院调查询问,***自认于2011年被聘用到娄底奇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班,经培训后接受公司管理并按公司安排做工及领取工资,娄底奇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交了培训单位证明、电焊工操作证、职工花名册、工资表、与工资领据等多个证据,应可证明***与娄底奇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从事娄底奇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的工作中受伤,亦应属于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按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处理。现***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直接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