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光标识系统有限公司

芜湖市探索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星光标识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203民初1392号
原告:芜湖市探索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新城商业街4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73094594。
法定代表人:方素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静,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璜,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星光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产业开发区南区杨河路7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261649XX(1-1)。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晓,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琴,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芜湖市探索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探索广告公司)诉被告安徽星光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标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陈利利独任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探索广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静、徐璜,被告星光标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晓、李雨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探索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200元(包括2016年10月28日,原告另请工人安装大小牌楼的费用26250元及被告应付维修费34200元,因被告质量问题导致业主单位扣除的工程款及质保金15000元,现自愿主张51200元,其余放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花费律师代理费用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大浦标识标牌制作安装”项目,并约定了具体施工内容和工期自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0月26日。《合同》第四款第三条约定:“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壹年内,如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以外,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合同》第七条约定:“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维修,如不能及时维修和维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乙方应无条件给予全额赔偿”。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时完工,原告多次联系但被告不予理睬。无奈原告只能临时外聘其他劳务人员完成剩余工作。事后,因被告交付时间拖延、主体工作存在重大缺陷、在质保期内不予维修等原因,造成业主单位扣减原告工程款、扣除质保金等损失。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星光标识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全部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探索广告公司与北京古国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国韵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合同》一份,约定探索广告公司为光耀中华行大浦基地活动提供现场布置,布置时间为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0月27日,项目总款为260000元整。后双方因工程质量及价款等原因成讼,案经一审、二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终1919号终审判决认定《广告制作合同》中大小牌楼项目中两处字体歪斜,在剩余工程款91000元中扣减2000元,同时确认探索广告公司存在迟延交付及部分现场布置存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行为扣除13000元质保金。2016年10月18日,星光标识公司(乙方)与探索广告公司(甲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大浦标识标牌制作安装,制作工期为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0月26日,合同第三条约定:技术资料及施工图纸提供办法:详见效果图及报价。备注: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制作期间,如甲方中途变更部分制作内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并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第四条约定:验收及售后服务: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或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3、在合同规定质保期壹年内,如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乙方负责免费维修(甲方予以配合)。4、乙方对制作项目,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及复制品。第五条约定工程价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此价款含运费、安装费,不含税费。第六条约定结算方式:预付总价款50%(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现场安装完毕后一周内45%(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剩余总价款5%(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3个月内付清。双方还就制作工艺及质量要求、安装物品归属、验收及纠纷处理方式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探索广告公司支付星光标识公司50000元。2016年10月28日(小雨),星光标识公司对大浦标识标牌制作完成并进场安装。后探索广告公司以星光标识公司交付时间拖延、未完成所有工程、主体工作存在重大缺陷、质保期内不予维修等行为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成讼。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星光标识公司提交历史天气查询打印件,证明合同期间是阴雨天气,星光标识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完成了所有产品,安装时遇到阴雨天气,探索广告公司强行要求必须安装,造成了质量问题,责任在于探索广告公司。探索广告公司认为证据反映的天气情况属实,但订立合同时星光标识公司应当考虑天气影响,合同并未特殊约定天气造成影响,探索广告公司定作涉案标牌是为了光耀中华行开幕式,该开幕式定于2016年10月29日,若星光标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作将直接影响开幕式的举行。另根据探索广告公司与业主单位之间的一审、二审判决均确认了虽然因天气及业主更改设计方案原因,造成实际工作交付有延迟,探索广告公司确实存在交付延迟的事实,因此探索广告公司对业主承担的相应损失应当由星光标识公司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复印件、QQ聊天记录打印件、《补充合同》复印件、(2017)皖02民终1919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复印件,被告提交的原、被告工商信息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历史天气查询打印件、QQ聊天记录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1、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形式有效,内容合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为涉案工程提供标识制作及安装,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终1919号民事判决中查明涉案工程大小牌楼项目中两处字体歪斜,另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承接的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后期原告也进行了相应维修,并产生了维修费用,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经济损失。关于被告支付经济损失,本院根据被告制作安装情况、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双方过错情况,依法确定被告承担6000元。2、关于律师代理费: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律师代理费承担并未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维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星光标识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探索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星光标识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原告安徽星光标识系统有限公司负担64元,被告芜湖市探索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利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鲍  淳
书记员    王立婷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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