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8民初43号
原告: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澄江镇白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46080692U。
法定代表人:张修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辰,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工业园区电子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332881617N。
法定代表人:付耀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县城建公司)与被告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然玩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欧阳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永兰和胡婧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和县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健然玩具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和县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健然玩具公司尽快支付所拖欠的建设工程款1972.5万元及利息(以1822.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四倍的利率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止);2.确认泰和县城建公司的建设工程款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健然玩具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9日,泰和县城建公司与健然玩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泰和县城建公司为健然玩具公司承建其公司在泰和县工业园区总面积约2400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宿舍楼、办公大楼以及附属设施等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开竣工时间、工程价款、付款及结算方式等,合同签订后,泰和县城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健然玩具公司发包给泰和县城建公司的全部工程,并经健然玩具公司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健然玩具公司仅陆续支付给泰和县城建公司工程款227.5万元。2019年1月5日,泰和县城建公司与健然玩具公司双方对本工程进行了结算,健然玩具公司尚差欠泰和县城建公司工程款1822.5万元。截止当日,逾期付款利息150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972.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健然玩具公司还应从2019年1月5日起按银行贷款4倍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工程款止。健然玩具公司在泰和工业园区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均系泰和县城建公司投资承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泰和县城建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将该全部工程依法拍卖或折价,从拍卖或折价款中优先偿还健然玩具公司所欠泰和县城建公司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健然玩具公司承担。
被告健然玩具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泰和县城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健然玩具公司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泰和县城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依法认定如下:
1.泰和县城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健然玩具公司的企业信息,足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身份,对该两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泰和县城建公司与健然玩具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泰和县城建公司提供该合同的原件,本院核实后认为,该合同加盖了泰和县城建公司与健然玩具公司的公章,健然玩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耀宗亦在该合同上签字予以认可,故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3.《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工业厂房、宿舍楼、办公楼工程结算书》,泰和县城建公司提供该结算书的原件,本院核实后认为,该结算书加盖了泰和县城建公司与健然玩具公司的公章,健然玩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耀宗亦在该结算书上签字予以认可,故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4.泰和县城建公司提供了2018年12月12日的《工程竣工验收单》的原件,本院核实后认为,该验收单加盖了泰和县城建公司与健然玩具公司的公章,故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5.泰和县城建公司提供了健然玩具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出具的《复函》的原件,本院核实后认为,该函加盖了健然玩具公司的公章,故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6.《泰和工业园区企业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表》,泰和县城建公司提供了该表的原件,本院核实后认为,该表加盖了泰和县国土资源局、泰和县城乡建设局、江西泰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泰和县环境保护局和江西泰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公章,故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泰和县城建公司与健然玩具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工业厂房、办公楼、宿舍楼。二、工程地点:泰和县工业园。三、承包范围和内容:工程建筑总面积约24000平方米,其中工业厂房约15000平方米,宿舍楼约4500平方米,办公大楼约2800平方米,仓库/平方米。四、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五、开竣工日期:2016年8月21日开工,工期二年。六、土建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人民币:工业厂房单价每平方米760元,宿舍楼单价每平方米1030元,办公大楼每平方米865元,仓库每平方米/元。七、发票提供:不提供任何发票。第二条质量与验收……第三条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合同价款支付办法(1)每栋楼基础完工付总工程款的3%。(2)每栋楼的每层楼主体完工付总工程款的3%。(3)每栋楼整个外墙的砌砖完工付总工程款的3%。(4)每栋楼粉刷完工付总工程款的3%。(5)总工程在2018年8月20日完工后减去1%保质金,余款一次性结清。(6)质量保证金为总工程款的1%,质量保证金满一年退还(不计息)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7天内不予支付,甲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7天内未付工程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倍计算,如工程完工后15天内未付清工程款,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2、结算办法:以实际施工工程量为准结算。第四条安全施工保险……第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第七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凡是其他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方健然玩具公司与承包方泰和县城建公司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健然玩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耀宗在该合同上签字予以认可。
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12日竣工验收,并申请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江西泰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泰和县城乡建设局、江西泰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泰和县国土资源局、泰和县环境保护局先后在备案表上加盖了公章并签署了审批意见。
2019年1月5日,健然玩具公司与泰和县城建公司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上载明健然玩具公司工业厂房、宿舍楼、办公楼包括厂房、宿舍楼、办公大楼、打桩增加工程量、避雷、硬化路面等40项工程项目,合计工程款20613805元。该表手写内容载明:“总计工程款合计:贰仟零伍拾万元(20500000)减去已付款:贰佰贰拾柒万伍仟元(2275000)加上利息壹佰伍拾万(1500000)还差共计:壹仟玖佰贰拾柒万伍仟元正(19275000)”。泰和县城建公司称该表所载的尚欠工程款金额计算错误,实为19725000元。经本院核算,结算书上载明的“还差共计:壹仟玖佰贰拾柒万伍仟元正(19275000)”属计算错误,实为19725000元。
2019年1月12日,健然玩具公司向泰和县城建公司出具《复函》,载明:“贵公司为本公司承建的面积约24000平方米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楼等建筑工程经本公司验收全部合格,且已经正在使用,但由于上列建筑物正在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一时无法向银行抵押贷款,本公司所欠贵公司的工程款因此无法支付,见谅。”
泰和县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健然玩具公司相当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江西省锦样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同意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担保人向健然玩具公司在限额内进行赔偿,担保金额300万元。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赣08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查封健然玩具公司相当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泰和县城建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追加查封健然玩具公司相当价值19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泰和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泰和县城建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查封健然玩具公司相当价值1900万元的财产的申请。
本院认为:泰和县城建公司与健然玩具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合同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每栋楼基础完工付总工程款的3%、每层楼主体完工付总工程款的3%、整个外墙的砌砖完工付总工程款的3%、粉刷完工付总工程款的3%、总工程在2018年8月20日完工后减去1%保质金,余款一次性结清。泰和县城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12日竣工验收。泰和县城建公司与健然玩具公司于2019年1月5日对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涉案工程总价款为2050万元,健然玩具公司已付227.5万元,健然玩具公司应向泰和县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150万元,健然玩具公司尚欠泰和县城建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972.5万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为总工程款的1%,质量保证金满一年退还(不计息)。健然玩具公司扣除涉案工程总价款的1%即20.5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届满后再向泰和县城建公司支付。因此,健然玩具公司应向泰和县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952万元。
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健然玩具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7天内未支付工程款则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倍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工程完工后15天内未付清工程款,则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12日竣工验收,双方于2019年1月5日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结算后,健然玩具公司并未按约定向泰和县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天数超过了15天,健然玩具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因此,泰和县城建公司主张健然玩具公司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对其该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泰和县城建公司主张以1822.5万元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因该金额包含了20.5万元的质保金,而按双方合同约定该质保金应在质保期届满后不计息支付。因此,泰和县城建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应以按1802万元为基数计算健然玩具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的利息。
关于泰和县城建公司能否主张工程款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泰和县城建公司与健然玩具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但健然玩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泰和县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涉案工程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此,泰和县城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泰和县城建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952万元;
二、被告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向原告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802万元的利息;
三、原告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楼等建筑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1802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418元,由原告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98元,被告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负担134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欧阳骥
审判员 肖永兰
审判员 胡 婧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丹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