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26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白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46080692U。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和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6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5857元,承担执行费1371元,迄今未执行到位95857,执行费1371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匡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