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民初43号
申请人: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澄江镇白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46080692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建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332881617N。
法定代表人:付耀宗。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然玩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建然玩具有限公司相当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江西省锦样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同意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保险金额3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建然玩具有限公司相当价值3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