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白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46080692U。
法定代表人:张修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泰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马市镇武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95283663B。
法定代表人:彭庶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826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泰来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泰和县武山垦殖场武溪分场的房产【证号:赣(2016)泰和县不动产权第0001469号、第0001470号、第0001471号、第0001472号、第0001473号】五处房产,本院已依法办理查封手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人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江西泰来食品有限公司工程款410万元,诉讼费38932元,执行费43789元,迄今未执行到位工程款410万元,诉讼费38932元,执行费4378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0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志峰
审判员 : 陈 娟
审判员 :陈孝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彭 琴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地点:泰和法院执行局
审判长:曾志峰
审判员:陈娟
审判员:陈孝军
案号:(2020)赣0826执1357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书记员:彭琴
记录如下:
曾志峰:申请执行人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泰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泰来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泰和县武山垦殖场武溪分场的房产【证号:赣(2016)泰和县不动产权第0001469号、第0001470号、第0001471号、第0001472号、第0001473号】五处房产,本院已依法办理查封手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终结泰和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6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陈娟:同意以上意见。
陈孝军:同意以上意见。
决议:终结泰和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6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