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6执8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委小池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910661275。
法定代表人:郭占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生,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执行人: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白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46080692U。
法定代表人:张修银,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826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赣D×××××号(红旗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赣D×××××号(红旗牌)汽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志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斌彬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关于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826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赣D×××××号(红旗牌)汽车,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附:(2018)赣0826执8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壹份。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