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6执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委小池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910661275。
法定代表人:郭占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生,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执行人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白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46080692U。
法定代表人:张修银,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和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6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查明被执行人***挂靠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博商实业(泰和)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新博商实业(泰和)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5736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志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