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46080692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和县万合中心小学,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万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2649254058XE。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和县万合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和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