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074南京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2民初2074号
原告:南京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2幢14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洲,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晴晴,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宁六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杨舒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青,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瑞公司)与被告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瑞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吴剑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洲、许晴晴、被告利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吴青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71685.68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00484元;3.判令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64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采购相关空调设备产品对外公开招标,原告中标。2016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因“201工段研发指挥中心空调项目”向原告购买相关空调设备产品,并由原告安装施工,合同价款为345万元,约定了付款条件、违约责任。2016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因“202工段检测中心空调项目”向原告购买相关空调设备产品,并由原告安装施工,合同价款为178万元,约定了付款条件、违约责任。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增加部分工程项目,201工段增加部分款项为678851.21元,202工段增加款项为100834.47元。目前,201工段所欠款项为138万元加上增加的678851.21元,202工段所欠款项为712000元加上增加的100834.47元。
利德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合同内款项因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合同外增项工程的相关资料至今未报送被告,无法进行审核,导致不能确定最终数额。2、被告已严格按照合同进度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前两期60%的款项313.8万元已全额付清,不存在违约。3、根据约定,第三期30%的款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但迄今工程未通过验收。因此,未付款的原因系工程未通过验收合格,责任在于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标段
2016年10月10日,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向麦瑞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载明,由我公司组织的利德公司搬迁新建项目所需中央空调系统采购招标(0007)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确认贵单位为本项目中标人,中标内容名称为201工段(研发指挥中心)中央空调系统,中标金额为380.29629万元,请收到本通知书后,与招标人利德公司联系办理签订合同协议等有关事项。
2016年10月11日,利德公司(买方)与麦瑞公司(卖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货物名称为201工段(研发指挥中心)中央空调系统采购和安装。完成空调系统安装调试,5套风冷模块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1套风冷直膨单元式空调机组,6套系统除了分别控制之外,另带一个总控制终端能够进行集中控制。合同总价为345万元(含17%增值税)。合同生效后30日内买方向卖方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卖方安排设备的生产,买方在现场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货款,卖方发货,货物经安装调试正常运行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货款,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当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满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和技术问题,经过买方确认后一个月内,买方一次性支付给卖方。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试车合格交付生产起12个月或者交货验收合格后18个月,两者先到为准。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与合同不符,可以在运抵后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和质保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约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包括退货、降价等,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8天内未做答复,索赔应视为卖方接受。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同时,通过其银行开具以招标人为受益人的基于其中标价格10%的不可撤销无条件履约保证金保函原件,保函有效期至合同生效后第十二个月止,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凭其出具的卖方未能达到本合同各项规定的声明和履约保证金保函,要求卖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保函确定的金额的赔偿。如买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应当每周向卖方按合同价款0.5%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周视为一周,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迟交价款的5%。
麦瑞公司提交的四份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单载明的验收时间分别为2017年3月10日、27日、4月6日、5月10日。
2018年10月12日,利德公司盖章确认的201大楼中央空调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载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20日,验收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验收意见为已完成设计和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018年12月24日,麦瑞公司自行制作的201工段(研发指挥中心)中央空调系统采购和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书载明的结算总价为4128851.21元,其中合同部分为345万元,变更签证部分为678851.21元,并附变更签证部分相应的17份联系单(利德公司确认或与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需要施工的内容)、17份签证单(确认实际完工量),签证单均有监理单位盖章和利德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其中一份有利德公司盖章(与202标段系同一份,涵盖两标段的内容),均确认按联系单中的要求完成。
2、202标段:
2016年10月10日,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向麦瑞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载明,由我公司组织的利德公司搬迁新建项目所需中央空调系统采购招标(0002)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确认贵单位为本项目中标人,中标内容名称为202工段(检测中心)中央空调系统,中标金额为188.6433万元,请收到本通知书后,与招标人利德公司联系办理签订合同协议等有关事项。
2016年12月26日,利德公司(买方)与麦瑞公司(卖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货物名称为202工段(检测中心)通风空调系统采购和安装。完成变风量通风空调系统、恒温恒湿空调机组以及总体安装调试。合同总价为178万元。合同生效后30日内买方向卖方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卖方安排设备的生产,买方在现场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货款,卖方发货,货物经安装调试正常运行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货款,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当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满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和技术问题,经过买方确认后一个月内,买方一次性支付给卖方。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试车合格交付生产起12个月或者交货验收合格后18个月,两者先到为准。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与合同不符,可以在运抵后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和质保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约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包括退货、降价等,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8天内未做答复,索赔应视为卖方接受。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同时,通过其银行开具以招标人为受益人的基于其中标价格10%的不可撤销无条件履约保证金保函原件,保函有效期至合同生效后第十二个月止,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凭其出具的卖方未能达到本合同各项规定的声明和履约保证金保函,要求卖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保函确定的金额的赔偿。如买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应当每周向卖方按合同价款0.5%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周视为一周,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迟交价款的5%。
麦瑞公司提交的四份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单载明的验收时间分别为2017年4月11日、6月6日、7月1日、7日。
2018年10月12日,利德公司盖章确认的202大楼中央空调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载明,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验收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验收意见为已完成设计和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018年12月24日,麦瑞公司自行制作的202工段(检测中心)中央空调系统采购和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书载明的结算总价为1880834.47元,其中合同部分为178万元,变更签证部分为100834.47元,并附变更签证部分相应的10份联系单(利德公司确认或与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需要施工的内容)、10份签证单(确认实际完工量),签证单均有监理单位盖章和利德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其中一份有利德公司盖章(与201标段系同一份,涵盖两标段的内容),均确认按联系单中的要求完成。
3、付款情况
2016年10月13日103.5万元,2017年1月9日53.4万元,2017年3月7日103.5万元,2017年6月30日53.4万元,合计313.8万元。
4、其他事实
2019年2月26日,麦瑞公司为在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委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支付保险费6400元。
利德公司提交的201工段空调机组验收报告载明,验收日期为2018年6月14日,验收小结部分(其中2018年5月31日验收,6月6日重新验收,6月11日重新确认)载明,空调主机组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辅机及管道等辅助工程量待工程审计结束后结算,空调系统操作手机APP功能未实现,风盘故障水泵已全部更换,目前风盘暂无漏水现象,如后续质保期内仍有漏水问题,厂家负责故障水泵的免费更换及问题的及时处理。麦瑞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盖章确认,建设单位科技规划部于2018年8月21日签字确认意见为正常验收,江北项目于2018年9月6日签字,主管领导未签字,未盖章,监理意见处空白。
利德公司提交的202工段空调机组验收报告载明,验收日期为2018年6月14日,验收小结部分(其中2018年5月31日验收,6月6日重新验收)载明,空调主机组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辅机及管道等辅助工程量待工程审计结束后结算。麦瑞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盖章确认,建设单位科技规划部于2018年8月21日签字确认意见为正常验收,江北项目于2018年9月6日签字,主管领导未签字,未盖章,监理意见处空白。
2018年4月4日,双方签字的201工段及202工段中央空调系统和安装工程质量协调会议记录载明了存在的问题,包括APP功能缺失等,麦瑞机电承诺2018年4月10日前提供201工段问题的解决方案,4月30日前全部解决上述问题,4月30日前完成202工段工程验收。
2018年8月27日,201、202大楼中央空调工程验收会议记录载明,对于利德公司提出的问题,麦瑞公司均已解决。
利德公司提交了其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5月7日向麦瑞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央空调系统采购和安装工程质量的函,载明试运行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麦瑞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31日前、2018年5月9日前到现场解决相关质量问题,麦瑞公司称未收到,利德公司未提交将函件发送给麦瑞公司的证据。
利德公司提交的双方工作人员自2018年2月3日至11月14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空调存在漏水等情形,麦瑞公司进行了维修,另麦瑞公司曾于7月10日要求核对202工程量,利德公司说没时间,麦瑞公司曾于9月29日称“验收证书帮我问一下张总,签了没有?手机app事情张总和吴总已经谈过了,钱数已经确定,希望张总等签字!不要再为难我了!”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货款金额以及支付货款的条件是否成就。
本院认为,对于合同内的款项,根据采购合同约定,201工段货款总额为345万元,已付60%即207万元,剩余款项为138万元,202工段货款总额为178万元,已付60%即106.8万元,剩余款项为71.2万元。因此,合同内欠款金额合计209.2万元。
对于增项金额,麦瑞公司提交的联系单、签证单能够证明增加的工程量及应付款金额,经统计,201标段增项金额为678851.21元,202标段增项金额为100834.47元。
对于合同内款项的付款条件,根据约定,分四次付款,前两次货款合计60%已支付完毕。余款付款条件为,货物经安装调试正常运行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货款,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当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满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和技术问题,经过买方确认后一个月内,买方一次性支付给卖方,质量保证期为试车合格交付生产起12个月或者交货验收合格后18个月,两者先到为准。
对于剩余30%的货款,根据利德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记录,201工段、202工段已于2018年8月31日完成竣工验收,至于利德公司提交的验收日期为2018年6月14日的验收报告,虽然确认存在部分问题,但验收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的竣工验收记录在后,且未提出2018年6月14日验收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视为2018年8月31日验收合格,30%的款项应当支付。
对于剩余10%的质保金,自2018年8月31日至今验收合格已满一年,利德公司并未证明存在重大质量和技术问题,其虽未确认,亦不影响付款条件的成就,对该部分款项应当支付。如按照交货验收时间,质保期应于2019年1月份到期。
对于增项部分,虽然为增项,但安装、验收与合同内部分均同步进行,该部分款亦应同步支付。
对于利德公司申请对安装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鉴定,因2018年8月31日的验收报告并未提及相应的问题,利德公司也无相应证据证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和技术问题,故本院认为无鉴定必要。
对于诉讼保全担保费用,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违约金,结合双方的约定和付款迟延情况,本院酌定为13万元。
综上所述,本院对麦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871685.68元;
二、被告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13万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麦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1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刘昌政
人民陪审员  夏婷婷
人民陪审员  朱佩佩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孙 媛
书 记 员  赵五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