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财保123号
申请人: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蒙山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49182134N。
法定代表人:郑思远,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沈村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2MA3ML3QQ3P。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地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办事处通济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2MA3D6BF299。
法定代表人:殷若武,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1518XA。
法定代表人:冯金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伏岩煤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芹池镇阳陵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635936124。
法定代表人:马志虎,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南外环路东侧**山头加油站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701220200。
法定代表人:范素芳,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地一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伏岩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0602050611021281202100002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方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地一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伏岩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3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秀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