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执1606号
申请人:襄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309732808J。
法定代表人:王学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安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肖堰镇政府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92004868N。
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襄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安南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4民终4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襄阳安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襄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8106.63元,并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因襄阳安南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襄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襄阳安南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襄阳安南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将被执行人襄阳安南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襄阳安南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襄阳安南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兢
审判员 杨 毅
审判员 冯小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