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262号
申请人湖北经纬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陆寨社区六组7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湖北经纬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安,襄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谭荣华,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竹山县。
被执行人冯子华,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91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谭荣华向申请人湖北经纬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86340.87元、赔偿款194679.50元、违约金20000元;被执行人襄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子华、***对被执行人谭荣华支付租金386340.87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荣华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子华、***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战
执行员 晏成广
执行员 熊龙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