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4民初3268号
原告:新疆红韵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58号阳光嘉苑1-1-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21日,汉族,该公司股东,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白杨沟村2-200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被告:新疆顺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厦门路华润大厦B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厦门路华润大厦B座506室,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新疆红韵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顺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