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嘉好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嘉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赣民辖终161号
上诉人江西省嘉好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好运公司)、南昌市嘉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季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初7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嘉好运公司、嘉季公司上诉称:1.新华集团租赁给我公司的房屋存在严重的消防问题,给我公司投资、经营造成重大损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两次终审判决。2.我公司已经付房租5453164.42元,加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16日(2019)赣01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华集团承担35万消防水池的改造费用和支付我公司849879.34元停业损失,合计1199879.34元,如果用于冲抵房租,那我公司相当己付房租6653043.76元。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741629元,属于1000万元以下民商案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新华集团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标的额是依据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审原告新华集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解除新华集团与嘉好运公司2012年4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决两被告向原告给付2016年8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租金3269300元及违约金2472329元共计574162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租赁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前两个年度租金为每年158万元,第三个年度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按5%比例逐年递增收取。新华集团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则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的租金金额从一审法院立案时起算至合同终止约为600余万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8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租金、违约金暂计5741629元,二项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相加已经超过1000万元,属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姝 审判员  高治 审判员  孙明
书记员  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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