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案由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7001X0。
法定代表人:汤晓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学府大道219号江西新华文化广场图书城北楼内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146700743。
法定代表人:孙浩然,职务:执行董事。
因管辖调整,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0102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113执1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方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傅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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