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江西省铅山县人,户籍地为江西省铅山县,现住江西省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明,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波,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7001X0。
法定代表人:汤晓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兰,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西省余干县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东山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057518406。
负责人:王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根,江西干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长之妻):方会兰,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长之子):赵干军,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长之子):赵干兵,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长之女):赵晓丹,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西省余干县分公司、赵海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7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赵海长病故,经本院依法通知其法定继承人方会兰、赵干军、赵干兵、赵晓丹参加诉讼,方会兰、赵干军、赵干兵、赵晓丹表示放弃继承且不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赵海长死亡,属新事实的发生,其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本案应对赵海长遗产范围及其遗产管理人等事实进一步进行审查,为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7民初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聂晓红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万利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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