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7民初235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系遂川县华天大酒店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杰丰,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东路大道**(伟业大酒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69845306XW。
负责人:杨玉芳,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骓,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7001X0。
法定代表人:汤晓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冬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琴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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