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83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长城护栏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常州恒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乳城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常州恒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47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