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利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民初5530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原告***与被告天津利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津0112民初55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0112民初55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20)津0112民初5530号之一”补正为“(2019)津0112民初5530号之一”。
审判员  王丽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