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6263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潮芳、何绍波,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腾冲市。
被告:腾冲市五合乡中心小学,住所地腾冲市五合乡腊勐村三甲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2343273901XB。
负责人:李学钦,该校校长。
被告:云南越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腾冲市马站乡朝云村委会大核桃树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78566339D。
法定代表人:段生苍,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胜忠,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腾冲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腾冲市五合乡中心小学、云南越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林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殷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