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越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旅焱、某某等与云南越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124民初875号
原告覃焱,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凤,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越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生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任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郭兴来,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毕,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覃焱、***诉被告云南越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兴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覃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焱、***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由原告覃焱、***负担4115元,由被告郭兴来负担4000元(已实际支付给原告覃焱、***)。
审 判 长  许兴黎
审 判 员  赵丽红
人民陪审员  孙建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