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124民初875号
原告覃焱,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凤,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越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生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任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郭兴来,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毕,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覃焱、***诉被告云南越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兴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覃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焱、***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由原告覃焱、***负担4115元,由被告郭兴来负担4000元(已实际支付给原告覃焱、***)。
审 判 长 许兴黎
审 判 员 赵丽红
人民陪审员 孙建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