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736扬州市中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英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1736号
原告:扬州市中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润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金太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英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3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乐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中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英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中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中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俊
人民陪审员  唐玉
人民陪审员  芦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