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533号
申请人:北京英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4层402。
法定代表人:乐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梅,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虎才,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桂林建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四塘镇兴源路3号桂林电子商城2单元16层。
法定代表人:雷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军,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英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建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京0106财保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桂林建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3 590元。申请人北京英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继续对被申请人桂林建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3 590元进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英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桂林建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963 59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灵
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建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