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31978、31979、31981、3198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107国道周溪路段。法定代表人:孙金林。
被执行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簪花路10号联佳大厦2楼208号。法定代表人:李美丽。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四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1民初10794、10797、10786、10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维保费180384.6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等,并承担诉讼费1915.22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后函复本院:被执行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到位的财产现已全部处理完毕,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31978、31979、31981、319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周小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