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32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107国道周溪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2939175M。
法定代表人:孙金林。
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长安路玉兰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99531051。
法定代表人:陈有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1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款项99190.88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邮寄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到庭。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7579××××0710内存款(实际冻结到位金额135.81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6日)。
(2)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4452××××5640内存款(实际冻结到位金额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8日)
(3)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8002××××5994内存款(实际冻结到位金额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8日)。如需要申请续冻的,应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冻申请。
(4)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和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的账户余额、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暂未有反馈。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到得到足额清偿,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书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限期内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327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黄文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