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107国道周溪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2939175M。
法定代表人:孙金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学明,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伟俊,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2024(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94701257J。
法定代表人:陈文端,总经理。
东莞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49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东莞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东莞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6657.98元及支付违约金(以636657.9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案件受理费5279元,负担本案执行费9163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履行生效判决,本院已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通过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1个专用账户,但控制金额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491执47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蓬勃
执行员 张贵军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林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