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156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107国道周溪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2939175M。
法定代表人,孙金林。
委托代理人程学明,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殷国辉,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国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171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殷国辉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84038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殷国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二)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到被执行人***、殷国辉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殷国辉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核查,被执行人殷国辉每月实发工资4773.67元,已向其工作单位东莞市运河治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工资保留4000元给被执行人作为生活费,余款扣划到法院账户。(四)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档案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殷国辉名下粤S×××××汽车,查封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0日,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理。(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156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添荣
审判员 张翼飞
审判员 邱宝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叶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