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3368号
原告: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8041314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女,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7元,减半收取计1243.5元,由原告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