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8467号
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