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02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盛豪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固邦泰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82号柳溪花园I座3单元2904号。
法定代表人:宋继亮,该公司经理。
关于晋中市盛豪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固邦泰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02民初20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