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17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固邦泰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年9月3日作出的杏劳人仲裁字第(2019)第5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4324.32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金。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滕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