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1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鸣谦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武斌,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固邦泰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82号柳溪花园I座3单元2904号。
法定代表人:宋继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冬,男,1985年11月16日生,公司业务经理,住太原市。
晋中市***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固邦泰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5日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固邦泰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9×××05账户内余额67490.00元;于2020年7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69×××0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90.00元,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固邦泰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69×××0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