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城县明玉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32民初485号
原告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英盈养殖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苏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城县明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镇宁堡乡***。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城县明玉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5元,由原告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汤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