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化县东辉矿业有限公司、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民初24号
原告:***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礼区西湾子镇英盈养殖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县东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东望山乡西望山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原告***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化县东辉矿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
***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技术服务费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以“技术服务及指导被告施工”的方式指导被告完成宣化县东辉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整改工程,工期为10天,合同价款为10万元,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计5万元。2、整改工程完工后5天内支付其余合同款5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全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9月2日书写欠条一份,承诺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直至现在未付原告欠款。原告实在无奈,根据《合同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化县东辉矿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专利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案不属于专利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案件的内容,本案的技术服务合同不属于专利案件的范围,故本案不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宣化县东辉矿业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技术服务合同不属于专利权案件的范围,故本案不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专利权纠纷案件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均属于知识产权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宣化县东辉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宣化县东辉矿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牟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