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民初23号
原告:张家口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礼区。
法定代表人: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金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张家口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城县金磊矿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家口崇礼兴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牟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常晓梅